站务人员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站务,与网站宪章第五章所认定的站务相同。

任意站务的个人行为也会对整个网站、站务组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站务应当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

任何站务人员都需要注意,你的言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网站站务组或整个网站,你应当做到不乱承诺、不乱定义、不乱透露消息、不乱评价。

以下人员可全权代表站务组与整个网站:
一、网站主管理员;
二、竞赛或活动期间派驻赛事组方面的主代表;
三、网站站务组发言人行使职权时;
四、其他被任命的全权代表。

第二条 对网站站务在站务组内的处罚,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讨论做出,由至少两名纪律人员负责审核;停职以上的处罚,应当报告管理决策工作组处理。

第三条 上级机构可推翻本级机构对网站职员的内部处罚或对网站职员的内部处罚提出指导性建议;对于网站职员受到的通用处罚,按站规规定的申诉程序申诉。

第四条 网站站务在站务组内的内部处罚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停职;
(六)撤职。

第五条 网站站务受通用处罚的,需再受内部处罚;受提醒的,记警告一次;受警告的,记严重警告一次;受严重警告五次以下的,记过一次,五次以上的,记大过一次;移除成员资格的,停职;封禁的,停职并考虑撤职必要;永久封禁的,撤职。

第六条 内部处罚与通用处罚分别记录,互不抵消。

第七条 网站站务出现工作失误的,记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

第八条 网站站务滥用职权的,视情况记大过、停职或撤职。

第九条 网站站务擅自推翻他人、其他职临时工作组或更改上级机构合理决策(定)的,记过、记大过。

第十条 网站站务执行明显不属于其岗位操作的,视情况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停职。

第十一条 网站站务泄漏或公开讨论未通过或需要保密的内部议题或决策的,记大过或停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作用于网站站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网站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所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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