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纪律工作,加强站务人员的纪律性,限制对重刑的使用,尽力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确保新任纪律、运营站务在初次做出处罚时有参考可依,特此结合本站纪律工作实践经验与外站有益规定,基于《网站宪章》《网站站规》《站务人员处罚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应严格控制封禁、永久封禁及附加IP(段)封禁的适用,仅在情形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时,方可适用永久封禁或附加IP(段)封禁。
第三条 对不适用永久封禁,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可在实施封禁的同时,附加限制加入,于封禁期满后执行。
第四条 对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站务人员或网站成员,若需对其实施封禁、永久封禁(附加内部停职、撤职处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允许其自行退出网站或提出离职。
第五条 违规后退出本站的成员,若经查证其违规行为发生在拥有本站成员资格期间,本站保留处罚及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在获得本站成员资格前,对本站成员实施违反本站规定且被举报的行为,若原违规地已作出处罚,本站不再重复处罚;若原违规地未处罚,本站应向其原违规地的站务组、管理组发函要求处理,若对方不处理,本站保留处罚权利。
特别的,本站成员在外站对其他外站成员实施违反本站规定的行为,经查证且外站站务组、管理组发函要求处理后,本站应当予以处理;但对于外站的处罚结果与证据,原则上采取消极承认态度,若外站已处理,本站一般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条 对所有违规成员,应优先采取教育措施,而非直接实施严重处罚。若违规成员在教育过程中态度恶劣、极不配合或对站务人员恶语相向,可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教育期间恶劣行为反复出现的,可依法实施处罚。
第七条 第六条所述的教育措施,一般不可作为免除处罚的理由,但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违规情节及造成影响特别严重、恶劣的除外)。原则上教育应在处罚前进行,但结合实际情况,教育大多可在处罚后实施。
第八条 站务人员(尤其是纪律人员)若发生违规,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仅在违规事实及影响特别轻微的情况下,可酌情从轻。
第九条 运营、纪律人员行使职权(作出提醒、警告、严重警告)时,必须明确告知以下信息:
(一)表明自身的网站站务身份;
(二)说明权力来源为网站全体成员授权,且接受网站成员监督;
(三)清晰陈述违规者的违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并指明具体违反的条款;
(四)告知依照网站宪章、站规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简要说明申诉流程。
第十条 对需作出“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罚,在审议过程中或讨论批准前,必须告知违规者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其行使申辩权。
第十一条 对因证据不足导致被记录的举报与反馈,站务人员有义务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及进一步搜寻证据,但不强制要求必须完成。
第十二条 无论站务人员的工作方向、职级与职务如何,均有义务举报、处理并上报其发现的违规事件。
第十三条 对依据站规需经审议、批准的处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通过:获得半数以上支持,且至少有一名主要工作方向为纪律的站务人员同意;若管理决策工作组组长或代理组长投反对票,则该处罚不予审议通过或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议、讨论批准过程中若存在分歧与异议,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歧过大的,应暂缓表决。
若认为处罚过重或过轻,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再重新启动审议、讨论批准流程。
所有经审议、批准通过的处罚,必须严格执行;对处罚有异议或认为存在偏颇的,允许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处罚,管理决策工作组接到备案后,有义务进行审查;若发现处罚或证据存在疑问,可撤销处罚或命令重新审议。若存在站务人员违规的情况,应对该站务人员实施内部处罚,且其对成员作出的所有处罚必须重新审查。
原则上不强制要求审查所有“严重警告及以下”处罚,但做出处罚的站务人员违规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对存在受害者的违规行为,接到违规者申诉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若申诉仅提供主观陈述理由,未提交可用于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客观证据,必须在获得受害者态度后,方可进一步处理;
(二)若申诉提交了符合标准的客观证据,应由管理决策工作组或两名以上纪律人员负责处理,处理过程中需充分听取受害者意见。
所有申诉的处理,必须充分听取申诉方与被申诉方(或受害者)的陈述,并结合客观证据,方可作出最终受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违规处罚的记录,需包含以下内容:
[成员全名(昵称)],于[时间]因[行为概括]违反《[具体规则名称]》第[编号]条关于[条款概括]的规定,经[查证/讨论/审议通过/批准],决定对其执行[具体处罚内容]。该成员已行使/未行使申辩权,对处罚表示有异议/无异议(未出示更多证据/更多陈述)/未表态(未行使申辩权的,不填写此项)。若对本处罚不服、有异议或有新证据提交,可在[时间期限]内申诉[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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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示例: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处罚批准/审议机构](示例:纸上书站务组)
[负责处理的纪律人员]
编号:YMD-[当年第X起违规行为,不设虚位](示例:20251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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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及附件说明]
[倒计时(如有)]